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维护安全稳定、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芒市民兵建设,夯实应急应战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芒市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特向全市发出倡议,欢迎符合条件的有志青年踊跃加入民兵组织,履行光荣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情况等。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具备履行民兵职责义务所需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能力素质的男性公民中挑选。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和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优先条件。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警卫、侦查、防暴、消防、通信、网络、电子信息、电力、修理、气象、车辆驾驶、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法律、心理、舆论宣传等)、经过军事训练人员、户籍在本地或与本地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以后,由当地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一)每年参加基干民兵集中点验、入队宣誓,增强加入民兵组织的仪式感和荣誉感。
(二)所属民兵分队每年参加7至20天的集中训练,主要包括队列、战术、实弹射击、防护救护、伪装等课目和专业装备实操训练,提高军事素质,增强战斗作风。
(五)基干民兵队伍中的退役军人,可参加教官认证训练,考核达标后履行辖区内学校学生军训任务。
1.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原有的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2.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民兵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对其子女入学入托优先照顾。
4.军事机关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尿常规等项目)并建立健康档案。
5.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参加比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兵,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云南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符合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经编兵单位和组织部门培养考察优先入党。
6.军事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每年适时组织慰问困难基干民兵,对特别困难基干民兵家庭进行人文关怀。
1.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在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乘机等服务。
2.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3.获得县级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全市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现场咨询报名或通过所在单位统一报名。希望符合条件的芒市公民踊跃参加民兵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芒市民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兵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一)坚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是我国民兵的政治本色;(二)坚持“劳武结合”是我国民兵履行使命的基本模式;首先,民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次,民兵具有普遍性。第三,民兵具有军事性;(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民兵的根本宗旨。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其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我国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七大方面:1.履行兵役的义务;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4.支前参战的义务;5.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6.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7.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非常注意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成立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1924年8月,在广东省广宁县的农民运动中诞生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同年3月,在中国的南部和中部,特别是广东、湖南、湖北、福建等地,普遍组织了农民协会,建立了农民自卫军。1927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曾明确提出:“推翻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的革命口号,高度赞扬了农民梭镖队“是使一切土豪劣绅看了打颤的一种新起的武装力量。”秋收起义创立了第一支工农革命军,并发展了群众性的武装组织---赤卫队和少年先锋队,建立了红色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和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赤卫队,人数最多时达到250万人。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并明确规定民兵和自卫队都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是自卫队的骨干。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人民解放战争的需要,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部队和民兵,积极把民兵整连、整营、整团升格为地方兵团,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民兵达到550万人,自卫队达到几千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把革命战争时期自愿参加民兵组织这一原则改变为按照规定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制度。1952年11月,军委和政务院共同颁布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统一了民兵组织的名称、编组,规范了参加民兵的条件和有关制度。1958年7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同年9月29日,毛泽东同志在同新华社记者的谈话中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到1958年底,全国共有民兵师5175个,民兵团44205个,民兵人数由原来的4000多万人发展到2.2亿人,参加民兵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同志在同广州军区领导的谈话中指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这为民兵工作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军委在民兵组织建设方面突出抓了两点:一是加强了民兵战斗骨干队伍的建设;二是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有了很大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党中央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精简,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当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简化民兵组织层次,并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为适应由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民兵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16字方针。1991年12月,又将16字方针改为“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1995年底,全国基干民兵数量压缩到适度规模。在1998年抗洪抢险、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三年新冠抗疫、汶川抗震救灾、平息“3·14”事件和“7·5”等维稳处突任务中,我国民兵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1.民兵是遏制战争、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力量;2.民兵是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要求,打赢现代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实战力量;3.民兵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4.民兵是遂行急难险重任务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击力量。
1.在信息化战争中当好信息保障力量;2.在配合部队作战中当好助手;3.在战场勤务中当好保障尖兵;4.在支援作战中当好机动保障力量;5.在守护重要目标、巩固后方中当好卫士;6.在组建、扩建部队中当好后备兵员;7.在未来战争中发挥战略威慑作用。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二)《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